潤電買煤礦早付款惹疑

香港上市公司華潤電力(下稱潤電),被指一○年以超高價收購山西煤礦,有關交易在中港兩地引發連串風波,六名潤電小股東上月初在香港入稟,要求高等法院批准他們以潤電名義控告二十名現任及前任董事,追究責任。案件昨在高院首次提訊,潤電質疑小股東不屬「直接受害者」,無權提出訴訟;法官卻質疑,案中關鍵的部分煤礦,何以在收購協議立約三年半後,到上月才獲發勘查許可證;而根據收購協議,潤電應該是待相關許可證發出後才需付款,何以潤電一方又會早早事先付款。六名小股東由資深大律師黃旭倫代表,而潤電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

潤電在一○年的中期報告,才首次披露涉案交易,潤電間接附屬山西華潤聯盛能源投資、中信信托,聯同被內地傳媒封為「山西首富」的張新明旗下的山西金業煤焦化集團,合組太原華潤煤業,潤電一方持有該合營公司49%股權;一○年五月,合營公司收購山西金業旗下十項資產,即三個煤礦及七家煤礦相關企業。

提出今次訴訟的六名小股東一直批評有關交易透明度不足。有指收購涉款逾百億元人民幣,遭質疑煤礦收購價太高、採礦許可證過期等。

簽約逾三年才獲發許可證

潤電一方昨在庭上指,其實在交易前,山西市政府已邀請潤電投資當地煤礦,潤電董事亦知悉案中煤礦的許可證需要更新;余若海又指上月二十五日該煤礦已取得由山西省國土資源應發出的「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按潤電昨日的通告,該兩個為中社煤礦及紅崖頭煤礦。

不過法官卻質疑,收購合同簽訂了三年半,如今才獲發這些許可證;潤電昨認同這方面需要解釋。法官又指出,按收購協議,潤電應該待煤礦先有相關許可證才需付款,但為何潤電提早付款。潤電解釋,支付過的二十億元人民幣只是誠意金,且已獲退還;而另一批款項則屬於注入合營公司的資金。

潤電一方昨直指,小股東在交易中沒有直接損失,因為訂立交易的是合營公司,蒙受虧損亦是合營公司,六名小股東只是因為潤電持有合營公司股份,而有可能間接令他們手上的潤電股份貶值,即使要興訟亦應該是作為「直接受害者」的合營公司,而非小股東。

潤電:無發現董事有過失

潤電又強調,六名小股東只是投訴董事違反照顧責任或有疏忽,並非指控他們訛騙、存在利益衝突、或牟私利等。潤電在今年三、四月收到相關投訴,並成立了審計及風險委員會來檢視事件,但無發現董事有過失。

今次潤電小股東把公司十三名現任董事局成員一網打盡,尋求要潤電興訟控告這些董事,包括潤電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前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及港鐵主席錢果豐,令這批現任董事與潤電在今次訴訟上有潛在利益衝突,為此,潤電上周五特別聘請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出任獨立的特別顧問,莫樹聯獲潤電授權處理訴訟事宜,以確保訴訟符合潤電最佳利益。

法官最終指示小股東及潤電各有二十一日呈交證據,按該時間表,代表小股東的資深大律師黃旭倫預計案件有機會年底開審,小股東亦希望案件盡快處理。

案件編號:HCMP165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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