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始終不明白香港現時的高爾夫球場為何不可改作住宅用地。政府與商界似乎已有某些協議,反對高爾夫球場收回改用途。主要提出的理由是,高爾夫球場是香港招商的重要條件,改高爾夫球場有仇富的傾向。
香港取消所有高爾夫球場,並不等於本地的外商港商們沒有地方打高爾夫球。事實上,打球的絕大多數往深圳、珠海、廣州,留在香港的只是極少數。香港與珠三角交通方便,球場規模與設施勝於香港,本地球場使用者不多,香港本地有沒有高爾夫球場與營商條件全無關係。
至於仇富傾向是錯誤的演繹。高爾夫球場是香港現時土地不足底下的土地錯用;以現時的地價,球場的使用費用極低,實際是香港政府與社會巨額資金補貼極少數人使用這幾個高爾夫球場。政府收回作公共用途,賣地也好,興建公屋居屋也好,只是取消補貼,不是仇富。
商人們反對是在於他們的既得利益,即是政府與社會對高爾夫球場的巨額補貼。
政府官員反對,所據的是營商條件和程序規章制度。營商條件說法已不值批駁:為甚麼高爾夫球場一定要在香港邊界之內才有作用,而不是在珠三角不足一小時的交通距離?程序制度則往往庇護既得利益,政府以此作擋箭牌實質是與既得利益勾結,藉口來抗拒社會的壓力。高爾夫球場在國際上公認為破壞生態,違反環保原則,也與社會資源公平和合理運用的目標相悖。我不知為甚麼本地的環保團體、社會民生乃至政治組織不去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