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捉姦惡人組 四男女判刑

身懷未婚夫骨肉的無業女子驚聞對方「翻撻」前女友,遂夥同兩女一男友人於凌晨時分上門捉姦,果見屋中孤男寡女態度親暱,女子遂向情敵拳打掌摑,並用花瓶扑其前額,四人又輪流在情敵的衣服上小便,四人事後被控傷人及刑事損壞等三罪。案件昨於粉嶺法院判刑,女子雖然是案中發起人,但因她一早認罪獲輕判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與罰款,其餘三名受審後定罪的被告則分別判監及社服令。

辯方求情時透露屬發起人的首被告張佩嘉(卅三歲),現已考取導遊牌照將會工作,有經濟能力賠償女事主損失;而她在事件中骨折受傷而需終止懷孕,事後她與男事主亦再無聯絡,故重犯機會低。辯方又指,另外兩名女被告吳慧英(卅三歲,售貨員)及陳奕賢(卅九歲,文員)獲家人支持及撰信替她們求情;而案中男被告羅永傑(卅歲,貨車司機)亦深知案件影響其家庭,現感後悔。

「發起人」失胎兒 分手收場

裁判官判刑指,首被告向女事主拳打腳踢,又在對方的衣服撒尿,行為極之愚昧兼不成熟;惟考慮案件源於一段三角關係,首被告亦率先認罪兼且失去胎兒,故輕判她社服令及罰款三千元,並需賠償女事主五千元。

裁判官又嚴斥另外兩名女被告在案中的行為橫蠻無理,又指吳聲稱若想保護當時懷孕的首被告,應將她拉開免動胎氣,而非協助打女事主。官又指陳更用花瓶碎片割女事主膝蓋,明顯要對方流血收場,故判吳及陳分別入獄十二周及十六周。至於男被告則主力襲擊男事主,考慮男事主傷勢輕微,且他是受指示下才駕車載眾人到案發現場,故判他一百六十小時社服令。

首罪指三名女被告於二月十七日在男事主楊文勇(卅三歲)的落馬洲住所內,惡意傷害任職模特兒的女事主刁玉瑜(廿七歲);次罪指男被告在同日同地襲擊男事主;第三罪則指四名被告用尿液損壞女事主衣服。

案件編號:FLCC 56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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