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震遠遭入稟追四千萬

【本報訊】早前因香港商品交易所「煲爆」風波而辭任所有公職的前行政會議成員張震遠,被人入稟追討四千萬元貸款及相關利息。一名上市公司的非執行董事前日入稟高院,指稱在今年初向張震遠全資擁有的私人控股公司兩度貸款,該公司正是商交所的大股東,而張震遠為貸款擔保人。張震遠在去年五月曾發表聲明,聲稱他個人與商交所均沒有欠債,泛民質疑張玩弄「語言偽術」,欺騙公眾。張震遠則強調他僅為貸款擔保人而非借款人,有信心可於短時間為公司引進新資金。

案件兩名被告分別為新效控股有限公司及張震遠。資料顯示,新效控股為海外註冊公司,由張震遠全資擁有,該公司亦是張創辦的商交所的大股東,持有五成六股權。案件原告為梁志漢,是上市公司新利控股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該公司主要從事地基工程及機械租賃業務。資料顯示,梁自七十年代起從事建築行業,九十年代曾擔任上市公司志成集團(現易名為泰昇集團)的主席及執行董事,九五年加入新利控股擔任董事,至去年改任獨立非執董。

今年初曾兩度借錢

原告在入稟狀指出,他與新效控股在今年一月十三日簽訂合約,向新效控股貸款二千萬港元,而張震遠則擔任新效控股的擔保人,如新效控股不還款,張便要揹起還款及賠償責任。一個月後,兩被告再跟原告訂立第二份相同性質的協議,再貸款二千萬元,即前後合共四千萬元。

原告又指稱,他跟兩被告在今年四月九日,再就上述兩筆貸款訂立延長協議,但入稟狀並無列出上述協議的詳細條款或還款安排,僅表示現根據協議內容,貸款已到期清還,故向兩被告追討四千萬元欠款,以及要求法庭頒令被告支付利息和相關訴訟費用。

商交所早前亦被數碼港管理公司,入稟追討商交所總部辦事處拖欠的七百萬元租金。

有信心引進新資金

張震遠及商交所於今年五月的商交所風波中曾被指欠債纍纍,但張其後發表聲明,聲稱他個人與商交所都沒有欠債。曾任廉政公署調查員的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表示,張震遠的全資擁有公司欠債,而他為貸款的擔保人,實際上與張以個人貸款無異,批評張玩弄「語言偽術」。

張震遠接受查詢時承認新效控股有債務,早前已有意引進新資金,有信心在短時間內能處理好,強調早前他指個人與商交所無欠債的聲明無問題:「我個名出來,係因為我係擔保人。」

案件編號:HCA 141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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