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中心把課室公然出租,法律界人士指,除該教育中心要負上刑事責任,租用者即使以「不知情」作為抗辯理由,亦難以免除刑責。另外,如遇意外,涉事者將難以獲得賠償。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在法律上,租用者被告表示「不知情」或未能免責,法官會考慮被告的背景、經驗等作決定,「如果一個五十歲、教書三十年嘅教師;同埋一個二十歲剛畢業嘅教師,兩者都話唔知情,法官可能會信二十歲教師多啲,因為教書三十年嘅教師,對教育界嘅情況理應有深入了解。」
陸亦指,有關教育中心職員向租客表明毋須向教育局申請牌照,此舉涉嫌誤導租客,甚至可能構成欺詐罪。
此外,若教育中心或補習社內發生火警或突然倒閉,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表示,租客亦難以索償,「教育中心或補習社分租,已改變了原有用途,如未有向保險公司披露所有事實,就係違反咗誠信條款,邊一方嘅人都唔會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