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娛樂場所條例》 不適用於街頭表演

【本報訊】同性戀組織以街頭舞蹈表達訴求,被警方以無申請娛樂牌照為由腰斬。一名參與表演的男同性戀者事後申請司法覆核,質疑警方依賴的《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不適用於街頭。上訴庭三名法官昨一致裁定,街頭不屬法例所列的「場所」,故條例並不適用,詳細判決理據稍後以書面頒布。

上訴庭昨即時判決

多個同性戀及人權組織於前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合辦「國際不再恐同日」,活動包括於銅鑼灣駱克道行人專用區表演舞蹈,但表演中途,在場警方指項目無申請公眾娛樂牌照而阻止,並表示會拘捕參與者,表演因而要結束。本案上訴人T是其中一名表演者,他去年申請司法覆核,指要求市民為表演領牌的《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不適用於街頭表演,但被原訟庭判敗訴。

廿一歲的T昨日上訴,即時獲上訴庭判處得直。其代表大律師昨指,有關條例立法目的是管制娛樂場所規格、安全及衞生設施等範疇,街頭表演既無圍封地方、又無設置搭建物,不屬法例定義的「場所」。上訴庭三名法官即指,單憑上述論點,已足以裁定上訴得直。

除本案外,警方亦曾以類似理由干預其他示威活動。一○年六月,支聯會在時代廣場展覽民主女神像及描繪六四事件的浮雕,被警方以無娛樂牌照為由叫停,支聯會常委李耀基更因此被判罰款。李昨表示,他已就判決申請上訴,其律師昨已將T案結果告之。

案件編號:CACC 24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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