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函業主 不得要領
發展局指,局長去年底宣布行政會議考慮過業主就何東花園擬被宣布為古蹟所提出的反對後,指示古物事務監督不得宣布何東花園為古蹟,業主可根據屋宇署早前批准的建築及拆卸圖則重建。發展局先後七次去信業主,提出願意支付費用以進入何東花園進行紀錄,但全部不得要領,該局承認何東花園業主有權決定如何處置其私人財產。
屋宇署表示,認可人士向屋宇署呈交圖則申請批准及展開工程的書面同意,是按《建築物條例》的規定而呈交,屋宇署有保密責任,直至該項工程已完成為止。本報曾通過公關公司電郵聯絡業主,但未獲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