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改諮詢當然是諮詢香港普選的制度設計,但取捨的標準不是所謂國際準則,因為實在沒有國際準則。各國經驗不同,都因歷史發展的具體條件和過程不同而有所分別。即如小選區單一議位多數票取勝與大選區比例代表制均屬不少國家採納的普選制度,卻難以說哪個代表國際準則,或哪個更為民主。另方面,國際準則不可能相等於美英制度,不能說是美國制度或英國制度便是民主,其他國家或與之不一樣的便是不民主。
最關鍵的是甚麼是民主?民主程度的差異怎樣衡量?不同的普選制度中怎樣可以決定誰更為民主。普選的提名方法也總有篩選,篩選的目的除了政治因素外,還有成本因素、效果因素。把提名門檻降低是可使更多人可獲提名,但過多人可獲提名卻可能造成選舉混亂和選舉成本過高。可卻沒法預早知道怎樣的門檻可產生多少的提名,而提名委員會以普選組成的提議,屬疊床架屋,近乎胡鬧。
普選民主的毛病是若投票人數過多會增加競選的成本,從而造就金權政治。像特首的全港普選,競選費用高昂,金權政治乃至外國勢力介入的機會便會不小。
為保證選出真正愛國愛港的人當特首,與其在提名委員會的組成上糾纏不清,倒不如立選舉法規定有外國居留權(包括居英權)不可獲提名或參選。
隱瞞不報便觸犯法律,處以極重刑責,不能以罰款代替入獄。如此便可把英國留在香港隱藏的眾多擁有秘密居英權者排除在外,實現真正的港人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