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癮難改的男子十年前已因還賭債而監守自盜,惟服刑後未有改過自新,去年受聘教會任職行政秘書時重蹈覆轍,在七個多月間假冒教會董事先後簽署卅二張支票,盜取近一百廿七萬元賭本往澳門豪賭,並偽造銀行月結單掩飾罪行。教會因發現戶口僅得五百元結餘,無法向員工支薪而揭發事件。被告昨於區院承認一項盜竊罪,法官對被告盜取別人的捐獻的行為十分鄙視,將他重囚兩年兩個月。
卅三歲被告任嘉威,被控在去年一月五日至八月廿二日間,盜取屬於基督教華人神召會葵涌堂有限公司約一百廿六萬九千元。控方透露被告有相類前科,指他○四年任職星展銀行客戶服務員時,為還賭債利用銀行電腦系統,擅自替客戶申請新信用卡,並轉寄給自己住所用作透支,而盜款三萬元。翌年他被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判入勞教中心,據悉被告當時求情時指自己已接受戒賭的輔導治療。
法官判刑時嚴斥他嚴重違反誠信,他獲教會信任有特權保管支票,惟他伺機犯案,假冒兩名教會董事簽署卅二張支票盜近一百二十七萬元;且為了掩飾罪行不讓教會發現,更六度偽造假銀行月結單,犯案明顯經細心策劃。法官續指,若不是教會的金錢已被偷盡,他必定繼續犯案。法官特別關注到涉案金錢主要來自教友捐獻,他鄙視被告盜取別人捐助,加上被告盜款純為滿足自己賭癮,實在罪加一等。
辯方求情指,被告已婚,沒有子女,曾在加拿大讀大學一年,但未畢業便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回港工作,前年十一月加入涉事教會任行政秘書,月入一萬一千元但需每月交三千元予母親做家用。被告案發時因欠下財務公司逾十萬元,為還債遂偷錢去賭「博翻身」。
案情指案中教會有活期存款和支票等兩個銀行戶口,被告職責是為教會開支票,需保管教會支票簿。被告案發時先後卅二次冒教會董事簽發支票,每次二千六百元至五萬多元不等,提款後再存入自己戶口。去年八月教會兩個戶口的結餘僅餘五百零九元,未能支付教會開支和向員工發薪,事件揭發後被告往自首。
案件編號:DCCC543/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