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逾百年歷史的山頂纜車有限公司,欲再次延續更長年期的經營權遇上阻滯。因為,港府上一次與纜車公司延續十年經營權時出現「蝦碌」,雙方竟然「不為意」用錯一條一次性條款續期,導致今次纜車公司不能如常地按程序獲續批經營權。由於經營權將於年底屆滿,政府為求補鑊,擬臨時向纜車公司批出一次過為期兩年的經營權,再趁這段過渡期與纜車公司商討對策,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山頂纜車過去先後三次根據《山頂纜車條例》獲批各為期十年經營權,對上一次、○三年獲批的專營權將於年底屆滿,纜車公司遂於去年底根據條例第2A(5)向港府要求續期,並提出探討公司的發展大計,包括更換車廂使載客量增加逾六成、擴充並翻新兩個纜車終點站等,纜車公司更要求港府研究考慮批出長於十年的經營權,以確保發展計劃的財務可行性。
不過,運輸及房屋局昨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揭發,當港府與纜車公司今次商討延續專營權時,始發現當局上次為纜車公司續期時,並非如首兩次時引用2A(1)及2A(2)條續批,而是採用另一條文2A(5)及2A(6)批出。當局更稱:「政府和纜車公司並不為意」這兩條條文屬一次性條款,即纜車公司日後包括現時正處理的經營權審批,不能再如昔日般順利延續專營權。雙方當年也沒有就審視或更新法例作出預早安排。
根據律政司的法律意見,纜車公司的經營權會在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動失效,2A(5)及2A(6)在上次續批經營權時已發揮全部作用,若仍按有關條文續批纜車公司新經營權,將超越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條例的權力,公司的營運將欠法理依據。不過,雙方要趕在年底前圓滿解決一切相關法律事宜並不可能。
為確保有百年歷史的山頂纜車能繼續營運,當局擬於年底前趕緊修例,按現行條款並在纜車公司繳付補地價費用後,向纜車公司批出一次過由一四年一月至一五年年底為期兩年的經營權作臨時補救措施。而當年政府續批經營權時的補地價金額為三千六百八十萬元。當局指,政府與纜車公司可利用這段過渡期商討解決法律問題,並有足夠時間研究纜車公司的發展計劃。
對於續批經營權出現阻滯,山頂纜車發言人只表示確實已向政府提出續期及纜車系統升級建議,政府正在採取必要的有關立法程序。法律人士黃國桐質疑港府為何不可與纜車公司以新約形式批出經營權,形容現時的處理方式將問題變得複雜化。立法會議員陳鑑林則批評,港府當日處理續批經營權條文時很明顯「睇漏眼」,促請堵塞有關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