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九歲無業漢被指在一年多內於家中疑性侵犯十三歲繼女逾卅次,但他聲稱反遭女方「擒」在身上被迫性交一案,被告日前在高院被裁定兩項強姦罪成,昨被重判入獄十年。法官痛斥被告濫用父親身份,利用事主的年少無知而奪去其貞操;又指他口口聲聲愛錫子女,但對非親生的事主卻厚此薄彼,令她淪為洩慾工具,更顛倒是非竟指是事主主動與他性交。法官厲言指被告的行為卑劣無恥,更稱:「話你係禽獸,係侮辱咗啲禽獸!」
被告被控在前年一月廿四日至七月十二日間某日,以及在去年十一月六日,兩度於屯門居所內強姦事主X。女法官潘敏琦昨特別關注X現時情況,得知X事發後入住保良局院舍,但因X母現已離開被告、遷離涉案居所並帶子女搬到新識男友之公屋住所同住,X稍後亦會與母同住。
法官知悉社會福利署不考慮替X申請保護令,但她認為X的情況複雜,X亦曾將被性侵犯的事向母親投訴但對方卻置若罔聞,法官決定再去信促請社署考慮申請保護令一事。
案底纍纍的被告自八九年起已有多次使用虛假文書、偷竊及聚賭等紀錄,被法官嚴斥「禽獸不如」時亦沒有表現悔疚,聞判重囚後亦表現如常。法官斥責被告以父親身份支配、牽制及影響X以滿足其獸慾,X為了保護一家七口的完整性,亦怕弟妹失去父親而啞忍,最終亦挺身指證被告。法官指明白X身心所受煎熬及事件對她的負面影響,而被告行為嚴重違反誠信,判刑需具阻嚇以反映社會對此類罪行厭惡。
法官之後着被告起立,怒斥他對事件無承擔及無悔意,被捕後更厚顏向警方稱,是不足一百磅的X為了外出而主動「擒」住他性交,法官教訓被告:「強詞奪理、顛倒是非及企圖擾亂視聽」,對X作出無中生有指控,故將他重囚以懲。
案件編號:HCCC 11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