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頒令「女人」包括變性人

【本報訊】由男變女的變性人W小姐今年五月在終審法院上訴得直,成功爭取與男友結婚一案,由於與訟雙方對終院建議將判令暫緩執行十二個月有爭議,終院法官閱畢雙方書面陳詞後,昨正式頒令宣告《婚姻條例》和《婚姻訴訟條例》中的「女人」定義,是包括接受變性手術後由男變女的變性人,並下令有關判令會由昨日起計暫緩十二個月才生效,期間讓政府修改法例,政府日後亦可申請延長暫緩期;終院又下令敗訴的婚姻登記處要支付全數訟費予W。

W一方早前指,暫緩期應該盡量縮短,政府要考慮修例不應成為拒絕她結婚權利的基礎。

判令暫緩一年讓政府修例

政府一方則表示,十二個月的暫緩期是有必要的,政府和立法會考慮的修例可能影響到婚姻制度和其他範疇,加上立法要經過不同階段,十二個月內可完成屬比較樂觀。

終院昨判決指,政府和立法會應有機會處理修例的問題,十二個月的時間是恰當,但政府日後想延長暫緩期,便要提出有迫切性的理由。

案件編號:FACV 4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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