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誹謗貝鈞奇《明報》被指無做好查證

【本報訊】自詡「公信第一」的《明報》四年前的一篇社論,被香港足總副主席兼愉園及公民兩隊足球隊之主席貝鈞奇,民事控告對他造成誹謗,陪審團上周五在高院已裁定《明報》誹謗成立,並需賠償貝鈞其五十萬元。但因《明報》提出「負責任新聞報道之特權」作為免責理據此點,需由法官仲裁,案件昨日再開庭。法官聽取與訟雙方陳詞後,押後判決。

原告貝鈞奇,被告依次是《明報》東主明報集團有限公司、出版商明報報業有限公司及該報時任總編輯張健波(以下合稱被告)。

發布社評 主筆個人看法

原告律師昨陳詞指,法官針對此「特權」的決定必須以陪審團的裁決作為事實基礎,陪審團上周已裁定社評指原告於問題球賽後,回答傳媒就屯門普高球隊的提問時「前言不對後語」屬誹謗,而此點並無在《明報》的社評會開會時討論過,只屬主筆個人看法,但最終成為社評的要點之一。

此外,陪審團亦裁定主筆在落筆前,並無閱讀過去數天其他報章訪問原告的報道。律師認為被告在發布社評前,並無盡責做好查證工作;又指「負責任新聞報道」原則,未必適用於評論,要求法官不應接納此免責理據。

被告律師指雖然陪審團裁定主筆無閱覽其他報章報道,但證供顯示他有跟訪問過原告的記者溝通,而這宗懷疑打假波事件有緊急時限性,法官應將此點列入考慮。

案件編號:HCA 85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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