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二條,任何人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即須被判終身監禁,但若犯人於犯罪時不足十八歲,法庭具有酌情權,決定判處終身監禁,或較短刑期的監禁。
狠殺印傭的柏承,行兇時年僅十六歲,法官可酌情判以有年期的監禁刑罰,但法官認為他表現毫無悔意,暴躁性格對社會造成危險,遂判以終身監禁,更下令最少服刑二十二年,方可申請提早獲釋。柏承不服向上訴庭申請減刑,獲准減至二十年。
柏承自小有行為問題,被捕後他曾被押返案發現場重組案情,期間因警員直呼其名字,便情緒失控怒吼:「你(警員)咁大聲,依家所有人都知我係邊個啦!」繼而伸手將蒙頭的藍布掀起,嚇得警員連忙替他戴回頭套。
審訊期間,柏承表現輕鬆,據其心理及精神報告指,他沒有精神病,但為人衝動、喜遷怒於人,行為難以預測,犯案後缺乏悔意,短期內重犯暴力罪行機會高,對公眾存在危險;因此,雖然他犯案時不足十八歲,但法官仍判以終身監禁,聽取判刑後,柏承依然神態自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