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五(19日)《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生效,雖列明規管多種不良營商手法,但部分銷售手法仍極具爭議性,如電訊商「零機價」宣傳手法,實際與直接攜機上台只是十多元差別。有法律界人士指,如有關廣告聲稱附上「超級優惠」等字眼,便可能觸犯有關條例。
本報致電電訊商稱欲購買Samsung Note II及上台,職員介紹該手機享「零機價」優惠,但需選用四百一十九元「買機上台」月費計劃,享每月三千九百通話分鐘及無限數據,簽訂廿四個月合約,亦須選用每月三十八元的增值服務。如「想買淨機」,職員指上台簽約可享購買手機八八折,該款手機折實價為四千五百七十四元,可選用「攜機上台」月費計劃,只需簽訂最少十二個月合約,以同樣通話分鐘及數據計算,月費二百六十七元,不需選用增值服務。廿四個月使用後,兩者的總支出相差十四元。
上述個案聲稱優惠會否違反新的商品說明條例?有份審議條例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雖然零機價銷售手法有「取巧」之嫌,但電訊商是沒有犯法,因「平一蚊都係優惠」。不過,新條例生效後,電訊商如繼續使用「零機價」招徠,應小心廣告字眼,例如廣告中不能用「超級優惠」或「破天荒優惠」。他又指,有關優惠附帶多種限制,例如合約期、必須購買增值服務及月費計劃等,中途停用就會失去優惠,故廣告聲稱內應註明有關條款。
另一立法會議員謝偉俊指零機價銷售手法存在「灰色地帶」,一方面消費者可能因有關廣告聲稱而有消費決定,另一方面電訊商亦辯稱已提供優惠的解說,碰上同類爭拗時,預計會掀起一輪訴訟潮。
香港通訊業聯會主席何偉中不評論「零機價」的宣傳手法,但說業界十分關注有關條例,數月前已檢視旗下的宣傳品會否犯例,又更新系統及向客戶服務部職員簡介有關條例,承諾會盡快配合條例的實施,並聽取各方意見。
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將規管範圍擴展至服務業,針對多種不良營商手法,包括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等。觸犯有關條例,最高刑罰是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記者廖國柱、麥凱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