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詡「公信第一」的《明報》昨於高院被裁定誹謗成立。香港足球總會副主席兼愉園及公民兩隊球隊之主席貝鈞奇,指《明報》四年前一篇批評足總管理的社評對他構成誹謗,遂入稟向《明報》民事索償七百萬元。案件經兩周審訊後,陪審團昨裁定涉案社評確有誹謗貝鈞奇,亦不接納《明報》提出的「有理可據」及「公允評論」作為免責辯解,判《明報》要向貝賠償五十萬元。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一,處理餘下一項免責辯解始作定奪。
原告貝鈞奇,被告依次是《明報》的東主明報集團有限公司、出版商明報報業有限公司、及該報時任總編輯張健波;涉及報道是在○九年四月十日《明報》內一篇題為「問題球賽疑點重重 蒙混過關足運必死」的社評。
事件源於○九年三月卅一日屯門普高對愉園的甲組足球聯賽,有普高球員被懷疑打假波,其後輿論關注到普高的財源背景,原告連日為此接受傳媒追訪。涉案社評被指藉評論原告連日來的回應,對足總管理層作出嚴厲批評,字裏行間更多次點名原告及足總主席梁孔德,並要求政府介入足總,更要求廉署調查假波事件。不過,廉署調查後最終指事件不涉違法,亦無人被控。
四男三女陪審團昨退庭商議三小時後,以五對二比數裁定上述社評,會令公眾誤以為原告在「打假波」事件後,刻意跟普高劃清界線,隱瞞自己對普高的認識,而且原告的說法亦給人「前言不對後語」感覺,惹人疑竇。由於這些陳述令人降低對原告的評價,故誹謗原告的指控成立。至於賠償方面,陪審團在參考多宗案例後,決定要求被告賠償原告五十萬元。
被告一方在審訊時則提出了「有理可據」、「公允評論」及「負責任新聞報道之特權」三項免責辯解,前兩項交由陪審團裁決。法官昨指引時指,若陪審團認為社評的傷害性比原告所指的更高、或認為被告所說的並非事實、或裁定任何誠實的人都不會作出涉案評論等,都不應接納被告的前兩項辯解。由於被告的第三項免責辯解要交由法官判斷,故案件現押後至周一再處理。
貝鈞奇在庭外表示對判決表示高興,但法律途徑只能判他可獲金錢賠償,無法下令被告一方道歉,令他未盡滿意。對於五十萬元賠償額,也與他要求的七百萬元相距甚遠。他表示有關社評「出街」後,他難以尋找贊助商,連累他這四年來為球隊要自掏腰包二千五百萬元,不過這沒有影響他支持足運的決心。
案件編號:HCA 854/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