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律政司對郭妤淺的僭建「告一條,撤一條」,令外界質疑當局「告輕不告重」及「放生」唐太,認為律政司應向公眾交代撤控原因。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昨晚親自向傳媒澄清,指郭只是觸犯一項控罪,但有關法例於一○底修例後加入「明知故犯」的元素,控方不知郭犯法的確實日期,故針對修例前後發出兩張傳票,薛又說,若指第二項控罪比第一項控罪嚴重是錯誤的。
大律師陸偉雄認為,第二項控罪與第一項之性質不同,並非指無心之失,而是涉及誠信問題,故量刑基準會較高,如今較重的罪名獲撤控,外界難免會有「放生」觀感。有法律界人士則估計,律政司指控唐太「明知故犯」的證據或者不足,為免「一罪無成」,才作出妥協。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是次案件引起公眾關注,但律政司對唐太只控以一條較輕罪名,卻撤銷另一較重罪名,程序上應要索取獨立法律意見,亦應向公眾解釋,「到底係基於證據不足定係公眾利益?律政司要同市民交代,唔係好難洗脫『放生』嘅嫌疑。」
薛偉成指郭雖面對兩張傳票,但她指觸犯一項罪行;他指《建築物條例》第14(1)於一○年十二月卅一日有修訂,加入「明知故犯」的元素,郭原被控的第一項控罪涵蓋的時間是在修例前,第二項涵蓋的時間則在修例後,但控方不知郭何時犯法,若她在修例前犯法,控方毋須證明她知情,若她在修例後犯法,控方便要證明她知情,因郭承認在修例前犯法,控方不會控以另一罪。
薛偉成又透露,修例前後,該罪的刑罰相同,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四十萬元及監禁兩年,以及就經定罪的持續控罪判處每日罰款兩萬元,而控方專家認為,有關僭建工程的施工期是四個月,即控罪持續了四個月。唐英年的發言人亦表示,僭建事件於一○年修例前發生,而唐英年本人強調事件不涉說謊或作出虛假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