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應否寫稿 明報記者與上司激辯

【本報訊】香港足球總會副主席兼現任愉園及公民兩隊足球隊之主席貝鈞奇,民事控告《明報》社評誹謗之案件,所有證人已在昨日完成作供。今與訟雙方將與法官商討法律原則,明日開始向陪審團作結案陳詞。《明報》方面昨傳召當日專訪原告貝鈞奇的記者及涉事助理採訪主任作供,他們的證供指訪問之後,該記者與助理採主就應否寫稿曾有激烈討論,最後助理採主決定不寫,直到原告在報章刊登聲明,助理採主才指示記者寫回訪問內容刊登。

事發時在《明報》任記者、現已轉職其他傳媒機構的證人陳朗昇表示,屯門普高的問題球賽後數天,他在電視新聞看到屯門普高董事之一樊澤輝接受電話訪問,便決定致電約原告貝鈞奇,並問他能否叫樊一同出來見面,結果在四月十日約到貝、樊兩人受訪。

社評問題 記者無法處理

不過訪問完成後,他向助理採主馮少榮報料,馮卻認為這只是原告一面之詞,認為毋須寫稿刊登他的說法。陳表示他覺得今次是樊首次曝光,因此為是否寫稿與馮「激烈討論」,始終未能說服馮改變主意。馮作供稱當時他覺得陳訪問的內容,與原告幾日前接受另一份報章訪問的內容相似,遂叫陳不用寫該次專訪。直至四月十四日,原告刊登聲明,他遂指示陳寫原告登聲明的新聞,並把先前專訪的內容當做背景資料。

原告作供時曾表示在四月十日專訪前,與陳朗昇見過面,向陳解釋球隊班主的意思。陳昨日稱,他記不起之前有沒有見過原告。不過陳同意,原告四月十日曾向他投訴,說《明報》涉案社評對他不公道,當時他回應說,社評問題他無法處理,但回公司後會了解一下。

本案原告貝鈞奇,民事控告《明報》的東主明報集團有限公司、出版商明報報業有限公司及該報時任總編輯張健波,指《明報》○九年四月十日刊登的社評,對他構成誹謗。

案件編號:HCA 85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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