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推遲孕婦合約期 教局外判遭索償11萬

【本報訊】女子在○九年由中介公司聘請派到教育局工作,在一○年簽新合約後,她才將懷孕一事告知中介公司,公司其後單方面取消合約再與她另簽新約,並將合約生效日期推遲一天,以令女子因非被連續聘用而未能獲有薪產假。女子透過平等機會委員會入稟指控中介公司違反《性別歧視條例》,要求賠償情感傷害及產假薪金等共約十一萬元。案件昨於區院傳召證人作供後審結,法官押後裁決。

原告簽新約後才通知懷孕

女原告劉凱文(譯音),年約卅多歲;被告是中介公司Emaster Consultants Limited。法官昨一度質疑教育局以中介公司當聘用人,有事便可全身而退,故有卸責之嫌;代表原告的平機會律師則指,教育局在本案中並非原告僱主。

原告供稱自○九年起透過被告獲聘做教育局項目主任,一○年八月她發現懷孕,同年十月被告在教育局新一年度項目主任中標,並在十月廿五日再與她簽新約,她簽新約後才告知被告她已懷孕,數天後被告着她重新另簽一份新約,原告指當時她不知道她原來不獲有薪產假,至她後來正式申請時始獲告知,而她在前年二月辭職。

被告的公司代表植女士則否認有任何歧視行為,反指原告不誠實刻意隱瞞懷孕真相,令被告她投標時大失預算,最終更可能因要另聘替工而招致經濟損失。

案件編號:DCEO 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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