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若接受當事人委託,便有責任保障後者利益。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聲稱他是美國洩密特工斯諾登的律師,其當事人利益是甚麼?不就是防止港府濫權,確保其合法權益嗎?
然而,港府根據本港法律及既定程序,讓其當事人合法自由離境;但此位聲稱代表斯諾登的律師,事後卻顯得忿忿不平,實在令人費解。
何俊仁稱有代表中央政府的「中間人」通知斯諾登可安全離港,估計港府在此事上全受中央政府駕馭,甚至連話語權也沒有,只被刻意放在前台云云。但他的揣測孰真孰假,跟他當事人利益何干?斯諾登得以自行離港,人身自由暫獲保障,不就是何律師的當事人最大利益嗎?為何不代表當事人感謝港府和中央政府,卻反過來散播中央政府完全駕馭港府的揣測?
何俊仁究竟是全心全意代表斯諾登,還是藉接觸後者機會,套取內幕資料,然後待價而「沽」?何俊仁是否認為港府讓斯諾登離開,令他大失預算,白白失去替他辯護大賺一筆,兼且藉此作政治表演機會?是否因如意算盤打不響,便急忙套取事件的「剩餘政治價值」,不顧作為律師保密守則,打着知情者幌子,指控中央政府駕馭香港、危害「一國兩制」?
事件教訓:凡當政客者,應嚴禁同時當執業律師,因兩個角色存在難以化解的利益衝突;既危害當事人利益,更令律師行業蒙羞,危害整個專業清譽。懇請香港律師會嚴肅處理何俊仁就斯諾登案的種種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