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年婦人指稱亡父生前與一名親密女友合購亞皆老街某唐樓的單位同住,後來父親把業權平分予女友及女兒,但訂明二人以「分權共有」方式持有。至八五年婦人與丈夫及兒子遷入單位,翌年父親及女友搬離單位,直至該女友九四年去世,婦人昨日遂入稟高院,聲稱她佔住該單位已逾十二年,提出逆權侵佔要求法庭判她可獲單位全部業權。
原告盧瑞英.被告則是女死者羅妙的個人代表。入稟狀透露,死者與原告父親盧冠於七七年合資買下涉案位於亞皆老街某唐樓的五樓單位連天台,八二年盧冠與死者把單位業權重新分配,以「分權共有」方式分予原告及死者各佔一半業權,即任何一方去世後,將由該方的遺產繼承人享有業權。
原告八五年與夫及兒子搬入涉案單位,盧冠與死者則在八六年六月搬往另一處居住,期間原告曾出錢維修單位及支付差餉。死者九四年過世後,法庭沒有頒下任何遺產執行人命令,盧冠則於一○年以九十五歲高齡逝世,原告認為死者已失去該單位的一半權益,遂要求逆權侵佔涉案單位。原告昨日不在家,她丈夫李先生受訪時則承認有入稟一事。
案件編號:HCA 113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