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替終身監禁囚犯訂立確實刑期的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再遇司法挑戰。一名因謀殺罪被判囚終身的犯人,在服刑十五年後,向委員會申請要求訂出他的確切刑期但被拒絕,他不滿委員會未有提出足夠理據否決其申請入稟司法覆核。案件昨於高院開審。
法庭罕有地沒有公開案中申請人姓名,只以A作代號,A昨更透過代表律師向法庭要求不准傳媒報道其身份獲批准,但庭上未有述及原因。A昨被解往犯人欄聽審時,法庭更特別為他在欄外豎立屏風,以防公眾人士見他外貌;而雙方陳詞時,亦無提及A所犯案件的案情,只知他在服刑十五年後,於一○年接受委員會的評估。由此推算,A約於九五年開始服刑。
A的律師陳詞指,法例雖然規定謀殺犯必須判終身監禁,但如無確切刑期,懲教一方難以計算及作刑期扣減,對犯人自新無好處。惟法官質疑指,此論點似想要為謀殺犯人定出確實刑期,這有違終身監禁的原則。律師澄清指,本案只針對委員會的決定欠理據,又指委員會作決定時,當中的理據並無遵照《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的規定,即就A的自新情況、釋放能否融入社會、會否危害公眾安全等作分析。
委員會代表律師則指,委員會當時已解釋清楚,不定確切刑期的原因是考慮A涉及罪行的嚴重性,監禁十五年尚未足夠,故在此前提下A要求確切刑期的因素根本未成熟。律師又指有案例顯示,決策機關無責任要將所有與決定有關的因素全部列出。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法庭批准申請人不披露身份,可能考慮到公開其身份或有損其權利,或招致外界壓力等,但法庭批准有關申請時也要平衡公眾利益,顧及審判制度公開性和透明度。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秘書陳必樂表示,並非所有提出司法覆核的囚犯都要求禁止披露身份,以往亦有個案是公開囚犯姓名,但他對本案的情況不作評論。
案件編號:HCAL 33/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