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廢除「例外罪行」

【本報訊】現時法例中的誤殺、毆鬥或非禮等屬於例外罪行內「不准緩刑」範圍,法律改革委員會昨發表諮詢文件,指出現時例外罪行有不合理之處,建議廢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內的例外罪行,裁判法官可基於案情選擇判處緩刑。法改會秘書黃繼兒表示,現時罪犯即使裁定與十三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嚴重罪行,法院亦可暫緩刑期,反之,非禮被列為例外罪行內,法庭則沒有酌情權判緩刑,令人質疑法律不公平,故提出今次修改。

指不准緩刑欠靈活性

現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條例)附表3列出的例外罪行有十項,包括誤殺、毆鬥、強姦或企圖強姦、猥褻侵犯等,法例規定法庭現時不得將例外罪行判緩刑。法改會昨建議廢除條例的例外罪行並諮詢公眾三個月。諮詢文件指,例外罪行的訂立緣於四十多年前立法局非官守議員擔心暴力罪案急劇增加,但隨着本港暴力罪行猖獗程度大幅減弱,認為訂立例外規定的理據已不適用。

諮詢文件指,例外罪行限制了法官判案時的靈活性,即使法官考慮到案件有特定情節,亦無法行使酌情決定權,令本值得判處緩刑的罪犯被判入獄。文件舉例指,如非禮罪犯屬初犯並感後悔,重犯機會不大,這些情況通常可判緩刑,但法庭如因不可判緩刑而直接將罪犯判入獄,便會造成不公,本港過去有四宗猥褻侵犯案是在此限制下,即使是初犯亦遭判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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