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容砌詞拒出庭 「澳法制不知所謂」

【本報訊】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證人被法庭傳召需出庭作供,缺席可被法庭判罰款或羈押,不過證人亦可以不同理由拒絕出庭,例如為案中共犯、與被告是直系親屬等。另外,若果證人是澳門立法會議員,必須先得到立法會主席批准才可以出庭作供;若是行政會委員,則須得到行政會批准,才可作供。本港法律界認為,澳門法庭的做法令證人可輕易缺席,逃過控辯雙方盤問,有違法律精神,打擊當地市民對司法的信心,明顯與本港及內地有分別,形成「一國三制」。

中港法律堵塞無故缺席

澳門法律界人士指出,若證人無故缺席審訊,法庭可向他發出扣留命令狀,扣留證人,強制要他出庭,直至作供完畢為止,而因證人缺席而引致法庭付出的額外開支,全由證人負責。不過,證人亦可藉案中共犯,或與被告是親屬關係等理由,申請不出庭。對於澳門證人出庭「限制多多」,本港律師黃國桐直指不知所謂,「澳門立法會、行政會點可以凌駕法庭,證人都要盡公民責任,要接受控辯雙方盤問,才可找出真相。」

本港律師伍毅文亦指,內地、本港及澳門,三地法制不同。在香港,證人收到法庭傳票,除非可提出令法庭接納的理由,否則不能缺席;而被傳召出庭作供時,證人可以證供會令自己被定罪或涉及職業機密為由,向法庭要求保持緘默;此外,如證人與被告是夫婦關係,在個別情況下也可以不用出庭指證對方。

內地律師陳志榮稱,於內地,證人被法庭傳召但無故缺席會被行政拘留或罰款,除非得到法庭批准,證人不可以案中共犯、被告直系親屬等理由而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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