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內地婦一一年在港洗黑錢近二百萬港元被拘控,在區院經審訊後裁定洗黑錢罪成,她以「誤借戶口予朋友」及「需要照顧女兒」為求情理由,獲原審法官接納而判囚十個月。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早前向上訴庭提出覆核刑期。上訴庭昨判決時亦認為原審法官判刑確實過輕,法官指案中涉款近二百萬港元,金額不算少,加上內地婦有積極參與行事,黑錢更涉及國際層面,全部均屬加刑因素,而輕判或會間接鼓勵此類罪行,故把刑期由十個月增至兩年。
申請人律政司,被告人倪鳳仙,倪已婚並育有六歲及九歲女兒。
案件編號:CAAR 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