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多罰錢開發商當成本

【本報綜合報道】歷史建築物被拆,近年在港惹起爭議,原來廣州也面對同一問題,皆因當地有關保護歷史建築的法規遲遲未出台,金陵台和妙高台未被列入保護名錄,讓開發商有機可乘。

內地律師周玉忠說,違法拆遷可處罰款,款項按工程造價或地價百分之五至十五計算。以金陵台和妙高台地價約三億元為例,即最多罰款四千五百萬元。周認為,開發商經過精心策劃和研究,認為「緩拆令」不具法律效力,而且這些民國建築還未列為文物或歷史建築,便趁月黑風高拆樓。亦有分析認為,「開發商明顯走法律罅,想用錢搞掂,但保育係責任問題,唔係畀錢可以了事!」

應考慮回收地皮

廣州大學嶺南建築研究所所長湯國華說,政府必須制訂一個「應急條例」,在歷史建築的認定還沒有最終結果時,開發商不能擅自拆遷,否則應受罰。他建議效法香港《古物及古蹟條例》的「暫定古蹟」做法,在拆遷過程若有群眾舉報或要求保留建築,政府便頒布一個停止拆遷的命令,違者可判監一年。

湯國華認為,由於現行法規處罰過輕,難制止開發商的粗暴行為,政府應考慮收回地皮。內地媒體引述廣東省文物局副局長曹勁說,有關部門正在反省和研究改進文物保護應急預警工作機制。

廣州首批歷史建築保護名錄已初步確定,共有七十多幢,包括中國大酒店、白雲賓館、廣州火車站、海珠大戲院等國有建築,私有建築只佔少數,如黃埔區橫沙的一些私塾,至於金陵台和妙高台的民國建築則納入第二批歷史建築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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