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聲請擋引渡

正當美國《紐約時報》報道指,美、港兩地政府律師有足夠理由及法律基礎認為斯諾登涉及兩地可起訴的罪行多達數十項,包括洩漏官方機密等,引渡他返美。但有知情人士向本報指出,斯諾登其實很容易拆招,只要在港申請酷刑聲請,即使美方取得引渡令也要取消,因為酷刑聲請「大晒」,有關公約「凌駕」引渡協議,等候上訴時亦不能被引渡,整過程序最少兩年,料人權組織及律師會協助斯諾登申請,事件勢將纏擾港府數年。

據悉,持美國護照的斯諾登的留港期限至今年八月十八日,之後雖可申請續期,但未必能提出令香港入境事務處信納的理由,故需另覓途徑留港,加上美國政府或向港府提出引渡要求,不排除他會提出酷刑聲請以延長留港。

知情人士指出,港府不能篩選拒絕酷刑聲請,一經申請即要處理,由入境處人員審批,申請者須提交返國可能受酷刑對待的證據,而心理上的酷刑也包括在內,「但美國話係民主大國,你點證明佢會用酷刑對你!」若斯諾登申請獲批,可留港或到他國,港府不能遣送他返美,故即使期間美國取得引渡令都要取消。

不批可上訴留兩年

若酷刑聲請不獲批,他仍可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若再被否決可提司法覆核,若又敗訴,仍可在本港法院逐級上訴至到終審法院,歷時最少兩年,期間他可申請「行街紙」留港,引渡令亦不能使用,故酷刑聲請如護身符,港府今次被「拖落水」,知情人士指這是法治社會的遊戲規則,即使酷刑聲請往往被濫用也得接受。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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