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字變成貧,有位被視為警隊明日之星的警司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而判囚一年,連長俸也不保,刑罰不可謂不重。此案涉及的利益只是區區數千元而已,正是典型的因小失大,如果以此標準衡量,貪曾及貪湯不知該當何罪。貪曾用粉絲價食魚翅,多次接受富商款待乘坐私人豪華遊艇及飛機出遊,涉及的金額何止數千元;而貪湯與內地官員迎來送往,單是用來買茅台的公帑也遠遠不只此數。
大貪是貪,小貪也是貪,性質上沒有甚麼分別,既然令警隊蒙羞的人已受到法律制裁,令香港及廉署蒙羞的貪官又能跑到哪裏去呢?大家都知道,經過貪曾七年之禍,官場北風南漸,港產官僚愈來愈國產化,連廉署辦公室也變成酒窖,喝酒非茅台不可,再不撥亂反正,一國兩制很快就會變成一國一制,到時香港與內地城市便沒有甚麼分別了。
當然,在國產官僚眼中,這些也許不值一哂,以內地的標準來看,貪曾和貪湯甚至可能被稱為清官,離任時還要送上萬民傘呢。幸好內地是內地,香港是香港,港人對核心價值的堅持,以及對廉政和法治的要求,國產官僚是不可能明白的。貪曾和貪湯不能怪港人好像打落水狗似的窮追猛打,要怪只能怪自己不是在內地做官。
正義也許會遲到,但不會不到,這是港人始終堅持的信念,任何貪官都休想逍遙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