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衞生署利用公帑「栽培」旗下助理署長成為大律師,其中一個理由是該署需因應國際法進行修例工作。然而實情是衞生署並非唯一需遵從國際法或公約的政府部門,以食物及衞生局今年初提交立法會的《2013年除害劑(修訂)條例草案》為例,負責執法的是漁農自然護理署,當局於法案文件列明,修例是為符合國際有關化學危險品及有機污染物的《鹿特丹公約》及《斯德哥爾摩公約》。漁護署發言人亦證實,該署並無安排部門人員接受法律專業培訓,如遇上法律問題,有需要時便尋求律政司指示、支援及協助。
同隸屬於食衞局的食物環境衞生署,近年針對小販、阻街等的執法行動屢受爭議,甚至捲入司法覆核訴訟,但同樣沒有如衞生署般栽培下屬成為部門大律師。食環署發言人指為確保員工有效執法,會定期舉辦課程,邀請法律界專家及學者任教,或由同事分享執法經驗,但並無為員工安排法律專業或執業資格培訓。食衞局則表示,在涉及法例的工作而言,政策局負責制訂政策目標,並邀請律政司提供法律意見及起草法例,部門則是專業顧問,協助政策局制訂政策及考慮法例內容,並在立法後負責執法。
本報記者曾查詢公務員事務局其他部門情況,該局稱各部門或職系員工的培訓及相關假期申請,是由其首長審批,該局無申請個案及批核情況資料。根據公務員訓練事務指引,公務員如獲部門提名作全職培訓,若符合特定條件,可獲全薪假,包括是對履行現有職務是必須,對晉升是必須,或有助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