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自稱在哈爾濱任城管工作的內地女子,今年初來港「個人遊」於銅鑼灣崇光百貨公司以一千五百元買一對真皮皮鞋穿着後,懷疑皮鞋「非全皮」貨不對辦,更令她雙腳腳板生滿水泡,遂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崇光索償二萬二千五百六十四元。案件昨日開審,女子供稱穿着皮鞋一天後已發現腳生滿水泡,要求崇光退款卻不果。
小額審裁官指出該購鞋單據背頁列明不接受退貨,惟女子表示沒有看過外,亦認為該「霸王條款」是絕不能接受。
女申索人孫平(約四十歲),被告人是崇光百貨(香港)有限公司,由公司代表莊靜(譯音)出庭。申索人的索償項目包括皮鞋價格、來港住宿費、交通費、餐費、她薪金損失及精神賠償等,她指其內地月薪約有八千元人民幣。審裁官問為何項目包括餐費,是否她來港追討前就不用吃飯,她解釋已減掉平日在家吃飯的日常開支。
她作供指一月六日在銅鑼灣崇光的店內以一千五百卅元買了案中Barclay品牌的杏色皮鞋,職員當時指皮鞋是全真皮製。她翌日穿着時,初時發現鞋子局促,之後腳板起水泡及出血。她沒有求診但曾買藥膏敷搽,惟穿鞋後腳板又再起水泡,她並發現鞋履底部非全皮製。
她於一月十六日再來港與崇光職員理論,並拿着皮鞋要求退款一千元但被拒,職員只允給她換鞋墊,她認為崇光的服務有問題。審裁官遂問她,崇光的抗辯指其角色只是提供場地予代理商賣鞋,但申索人則指這是崇光與代理商的問題,與她無關,她只要求崇光賠償。
案件編號:SCTC 3665/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