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灣道長命斜去年十一月發生三死五十六傷大車禍,警方事後拘捕一名新巴車長,他於事發前突然暈倒,警方將案件列作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處理,肇事司機昨返回警署報到時獲無條件釋放。據了解,該名司機能出示醫生證明,確定他在駕車時突然病發,且事前對自己患病並不知情,且無法找出病因,警方在徵詢法律意見後,認為不能證明有人有任何意圖犯罪,遂將被捕人士釋放。有法律界人士指,涉及多條人命的車禍,檢控部門一般「唔會咁容易放走」,今次做法罕見,可能被捕人士的醫學證據強而有力,衡量過定罪機會不大才作出此決定。
事發於去年十一月十九日,五十七歲姓劉新巴車長,他當時駕駛一輛雙層新巴在柴灣道沿斜路落斜時突然嘔白泡暈倒,巴士在無人駕駛下挨着路中石壆俯衝二百米。巴士恍如打保齡,先撞向兩輛等候轉彎的私家車,再越過對面線,狂撼一輛的士及一輛雙層九巴,的士慘被夾於兩巴之間,司機與兩外籍遊客重傷被困,消防員經近三小時努力將三人救出,惜送院後證實不治,意外共導致三死五十六人受傷。
肇事車長其後甦醒,涉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被警方拘捕,案件交由港島總區交通部特別調查隊跟進,車長過去半年多次返回警署報到,據悉,他早前獲得醫生證明,證實事發時他是突然病發,自己之前既無相關病歷,亦對自己患病不知情,更重要的,是「連醫生都證明唔到佢有咩病因」。
警方徵詢律政司意見後,認為無法確定有人有意圖犯案或隱瞞病情而駕駛,遂將他釋放。警方發言人證實,徵詢法律意見後,被捕人士已獲無條件釋放。
大律師陸偉雄指,根據法例,一個人犯罪,除要有行為外,亦要有「意圖」,案發時被捕人士的精神狀況至為關鍵,駕駛人士如掉以輕心,舉例超速、無改用適當波段,又或明知自己身體狀況或病況會影響其駕駛能力卻仍「夾硬揸」發生意外,都可被視為意圖;不過假設駕駛者「自己都唔知自己有病」,毫無先兆,他昏迷後無意識地釀成意外,則不可視為犯罪意圖。
他指,執法部門對涉及多條人命的意外一般不會輕易放人,是次做法罕見,估計是被捕人士提出的醫學證據「強而有力」,檢控部門認為「輸面大過贏面」才有此決定,不過車長獲釋只代表刑事調查完結,不代表死者家屬不可向車長本身或其所屬公司進行民事索償。
記者盧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