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輕難阻嚇頻現「詐彈」

【本報綜合報道】內地近年屢生飛機詐彈事件,涉案者大多被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目前因編造航空詐彈訊息罪受刑最重者也僅被判囚四年,未曾有人遭判處十五年的最高刑期。輿論批評現行法律對類似行為的處罰過輕,毫無阻嚇力,釀成如此惡果。中國民航局屬下《中國民航報》昨刊文促請當局嚴懲違法者,令其付上沉重代價。

最重個案僅囚四年

去年八月卅日,身在東莞的廿九歲湖北男子熊毅得知債主將乘飛機到來討債,為阻延對方到東莞,致電深圳機場訛稱襄陽至深圳的深圳航空航班上有炸彈。深航緊急通知該航班備降武漢天河機場,惟排查後未有發現炸彈。熊兩日後在東莞落網,被押返湖北,同年十二月因編造虛假恐怖訊息罪被判囚四年。

目前內地當局處理飛機詐彈案件時,大多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廿五條規定,控告違法者散布謠言,但即使入罪也只是處五至十日拘留,並罰款五百元以下人民幣。至於上述案件,則是依《刑法修正案(三)》中的編造虛假恐怖訊息罪起訴,一般監禁五年以下,倘造成嚴重後果才會被判監五年以上。

《中國民航報》指出,飛機虛假詐彈事件頻發,主因包括違法成本不高,判刑遠不足以震懾違法者。文章指每次航班備降、返航都會花費航空公司大量燃油成本和人力成本,乘客也要承擔被耽誤的時間成本,故違法者除需承擔刑事責任,亦應當賠償航空公司和廣大旅客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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