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真普聯提出那七點共識,驟眼看來有點湊數之感,圍繞着整個中心都是泛民可以入閘,其他許多都是枝枝葉葉。
那七點共識,有一些根本不需要在今次政改關於普選的範圍內進行,例如最後那一點,容許特首有政黨背景,在《基本法》的正文,以至其他相關的文件以及人大決定,都沒有觸及特首具政黨背景的問題。
這種限制,完全是香港本地立法,和中央政府的決定無關。而這種限制,也處理得相當寬鬆,具政黨背景的人士仍然可以參選行政長官,只是在出任行政長官時,才不能有政黨背景。換句話說,具政黨背景的人士也可以照樣參選,勝選之後才脫離政黨。所以,這條條文只是有點形式上的規管。如果何俊仁在上次特首選舉中勝出,然後他脫離民主黨,但何俊仁跟民主黨的政治關係會否有所變更,由親到疏,當然不會,脫黨之後,何俊仁仍然可以跟民主黨維持一個較緊密關係,可以一點改變都沒有。所以這種規定只是形式上的做法,真正的意義不大。
當年為何有這種規定,個人不盡清楚了解,但有一種說法,是因為香港的政黨政團都是相當細小,尤其是在比例代表制的選舉辦法下,政黨所得的議席都比較少,也比較分散。一個政黨很難贏取一半或以上議席,甚至三分之一也非常困難,這造成一個客觀的後果,就是在立法會的政黨數目非常多,加起來也有十個八個,當行政長官和某一個政黨有正式的關係,那對拉攏更多政黨支持政府,未必是一個有利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