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家長向教育局投訴英文教師不給孩子功課,孩子做了功課又不替他改簿。校長把家長投訴告知校董會,更就此批評其教學表現。教師入稟法院,控告校長在校董會出言誹謗,結果勝訴,校長須賠償、道歉兼付堂費。
教師勝訴,法院確立的事實是他有給學生功課,學生做了功課有替他們改簿,故校長在校董會前說他不是,損害他的聲譽,便屬誹謗。
然而,這些事實並不值得討論。值得討論的是,為何家長不先到學校把事實弄清楚,再作投訴?弄清事實絕無困難,教師何時何日給了學生甚麼功課,必有不同形式的記錄,最基本是審視同班同學的習作簿或家課冊便可。至於教師有否改簿,亦是清楚記錄在學生習作簿內。
但更值得討論的,就是校長角色。他接獲教育局的投訴通知,有沒有先把事實弄清楚再作處理?抑或凡有家長投訴就怯懦龜縮,不問情由就稟報校董會,以求卸責?
若屬後者,教師的冤屈可想而知,在忍無可忍之下,並甘願冒「未見官先打三十大板」的風險,到公堂門外「擊鼓鳴冤」。
香港投訴文化愈演愈激,而且愈來愈蠻,跟處理投訴者怯懦畏縮不無關係。每每事實還未弄清楚,就向投訴者道歉,給予好處方便,乃最不智處理。因為雖解決了目前投訴,卻鼓勵將來投訴更多。明智的處理,就是擺事實講道理,不因投訴人橫蠻難纏讓步,且立場清晰堅定,保護遭無理投訴前線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