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變性 籲定新例杜絕混亂

【本報訊】變性人結婚權的法律爭議已經解決,但是一連串與變性人婚姻相關的法律問題卻接踵而來,例如一名男子娶妻後才變性成女人,對其妻子兒女權益的影響等。終院稱,雖然法院可逐一解答有關問題,但由立法機關事先制訂新法例解決會較可取,決定暫緩執行判決一年,並建議香港參考英國的法例和程序,由專家小組處理變性人性別確認的申請。

終院指,已完全變性的人應可和原來性別的人結婚,至於接受程度較淺的治療的變性人是否有同樣資格,終院暫不作決定,並交立法機關決定就婚姻而言符合「女」或「男」資格的確立方法。

解除婚姻才確認新性別

終院亦承認,變性人婚姻將帶來其他法律問題,例如一名男子娶妻後變性成女人,對其妻子及兩人子女的權益的影響、該名變性人是否保留其變性前的丈夫和父親的權利和責任、變性是否可以成為離婚的理由等等。

終院認為,香港可參考英國的《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由專家小組按個別案件情況審核變性人性別確認的申請,由小組批出性別承認證明書,以確認成功申請人的新性別,在變性人辦理離婚期間可發出中期證明書,讓其處理之前的婚姻法律責任,直至變性人解除變性前的婚姻時,才全面確認其新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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