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勝利 變性人可結婚

變性人透過法律訴訟爭取與原來性別人士結婚權利的案件,終審法院五名法官昨以四比一多數裁定,《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禁止變性人結婚是牴觸《基本法》和《人權法》,故判案中由男身變女身的上訴人W小姐終審上訴得直,但終院暫緩昨日的判決一年,讓政府考慮是否制訂新法例。W在爭取了四年半之後,最遲只要多等一年便可如願與男友在香港註冊結婚。

終院表明,今次判決不會處理同性婚姻問題,四名判W上訴得直的法官包括馬道立、李義、包致金及賀輔明,而陳兆愷則持相反意見。前四名法官表明,《基本法》和《人權法》保護香港居民結婚的權利,雖然婚姻要受法律規限,如一夫一妻、一男一女、適婚年齡、血緣親密程度等,但該些規限不能損害到結婚權利的本質。

社會共識 非法庭考慮因素

就本案涉及的《婚姻條例》第40條及《婚姻訴訟條例》第20(1)(d)條,將確定某人性別的準則僅限於生理因素,W雖已變性為女人,但仍不屬於有關法例中所指的「女人」,有關法例實質上是完全禁止她結婚,故終院裁定法例已違憲;終院並表明,香港社會是否對變性人結婚權利有共識,非法庭考慮因素。

終院指出,在今日融合多種文化和不同信仰的香港,婚姻已有意義深遠的變化。現今的夫婦有的高齡結婚、有的採用避孕措施、有的接受絕育手術,有很多夫婦婚後不想生孩子,也有人生了孩子而不結婚,過往曾視傳宗接代為婚姻基要成分,但其重要性現已大大減低。

終院續指,現今全世界都確認變性需接受醫學治療,過去四十多年,醫學進步,社會對變性人態度也有重要改變。在處理變性人婚姻時,不應只把焦點集中於出生時已固定及無法改變的生理特徵,要一併考慮其生理、心理、社會元素及其有否接受變性手術已評定其性別身份。

制新例需時 判決暫緩一年

終院暫擬頒令宣布,有關法例的「女」或「女方」必須包括接受手術後由男身變女身的變性人,該人的性別須由適當醫療組織證明在接受變性手術後已有改變。

終院亦都擬頒令宣布W有資格與男人結婚,但是判決將會暫緩一年執行,以便政府考慮是否定立新法例。終院要求雙方在六月三日前就適當的判令向終院陳詞。

持異議的陳兆愷法官則認為,無證據顯示香港社會已放棄或基本上改變傳統的婚姻觀念,終院因此不應用其詮釋憲法的權力去承認變性人婚姻,否則便等於就社會議題訂立新政策。

代表W的律師韋智達得悉W終極勝訴後,專程買了一束花送給她,並說這是香港所有女人的勝利。韋表示,W接受變性手術後已以女性身份生活了五年,在各方面都已被當作女人,獨欠不能與男人結婚,她渴望與男友結婚的心情與其他女人無異,她對今次判決感到非常高興。

保安局發言人稱,政府尊重終院判決,政府正詳細研究判詞,並會在適當時候向終院提交有關書面陳詞。

W案終審判決重點

1‧《基本法》和《人權法》保護香港居民結婚的權利免受不合理限制。

2‧《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完全禁止變性人結婚已屬違憲。

3‧過往曾視傳宗接代為婚姻基要成分,但其重要性現今已大大減低。

4‧處理變性人婚姻時,不應只考慮其生理因素,要一併考慮其心理及社會元素及其有否接受變性手術,以評定其性別身份。

5‧就婚姻而言,確立變性人的「女」或「男」資格,應交由立法機關決定。

6‧承認變性人帶來的其他法律問題,交由立法機關透過立法解決較為可取。

案件編號:FACV 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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