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企業倒閉而被拖欠薪金的僱員墊支補償款項的「破產欠薪保障基金」,面臨法律挑戰。一名有十四年年資的工人,在公司倒閉後,本應獲約十五萬元遣散費,即使扣除約十萬六千元僱主強積金供款對沖後,按法例仍可向破欠基金申請約五萬元的墊支補償。但該工人指,因破欠基金委員會及勞工處計算補償的方法出錯,終令他「一蚊都拎唔到」,故明天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將司法覆核挑戰破欠基金的工人年約五十多歲,於碼頭公司任外判內運車司機十四年,其服務的外判商於一一年倒閉。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列明,申請人需向勞工處處長申請,就工資、代通知金及遣散費,向破欠基金申請墊支補償,補償款額不得超越申請人有權得到的遣散費首五萬元及餘下差額的一半的合計總額,以十萬四千元為上限。
不過,相關條例中並沒有列明對沖僱主強積金供款的先後次序。協助工人的勞聯財務主任周小松指出,以今次個案為例,當局應將申請人應得的十五萬元遣散費,先扣去僱主的十萬六千元強積金供款作對沖,餘下大約有五萬元,既不超出可支付賠償的上限,且按勞方有權獲遣散費首五萬元的規定,工人可獲基金全數墊支遣散費。但政府卻另有計算方法,不理會工人應得的十五萬元,直接把十萬四千元這個上限視為工人應得的遣散費金額,再與僱主供款部分對沖,變相令工人未獲得任何補償。
周認為,條例所指的只是勞工處處長可就遣散費支付的上限,並非僱員可取得的遣散費上限,破欠基金的原意是保障工人,免遭僱主拖欠遣散費,但政府現行的計法卻令僱員的權益受損,認為有關計算方法並不公平。他指,約有廿名當年一同與申請人被公司遣散的工人,也因當局的計算方法,每人少收四萬至七萬元的墊支補償,若司法覆核獲勝,有關工人會相繼進行追討。
立法會議員兼破欠基金委員會委員潘兆平指,即使未能成功法律挑戰當局的決定,他也會在委員會提出檢討有關破欠基金墊支遣散費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