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僱主弟姦印傭 囚七年半

已婚印傭前年首次來港打工,但上班不足一個月便遭男僱主的弟弟多次性侵犯,包括逼她口交及手淫。印傭向僱傭公司投訴,惟公司認為口講無憑,給她一個膠瓶以收集罪證,結果僱主弟弟果然再次侵犯她,這次更將她強姦,印傭受辱但成功收集到對方精液,並憑這些罪證報警。僱主弟弟經過一星期審訊,昨於高院被裁定非禮及強姦等五項罪名成立,法官斥責被告利用事主人生路不熟等弱點,持續侵犯她,遂重判被告入獄七年六個月。

報稱任職運輸公司倉務助理的卅二歲被告霍家証,過去有兩次涉及管理賣淫場所的案底,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他原被控四項非禮、一項企圖強姦及一項強姦罪。昨日陪審團在退庭商議約六小時後,表示未能對其中一項非禮罪達成裁決,至於其餘五罪則裁定罪成,法官遂決定陪審團毋須就未能達成裁決的一項非禮罪繼續商議,而控方亦決定不為該控罪申請重審,被告在聞判後反應平靜。

看準事主弱點 持續侵犯

法官判刑時嚴斥被告看準事主人生路不熟,中英文欠佳,及剛上班需要最少工作七個月以償還中介機構佣金的弱點,持續對她作侵犯。雖然辯方大律師求情時強調被告犯案時無用暴力,但法官指被告知道事主處境,根本毋須用暴力也可得逞。

被告被定罪的五項控罪,在一一年七月十五日至八月三十一日間於被告與兄長等人的黃大仙住所,以及被告父母位於鳳德邨住所發生。三十四歲事主供稱,她在一一年六月上班,七月十五日上午,被告走進廚房用下體摩擦她臀部,又逼她手淫。同年八月七日,被告闖入浴室企圖強姦當時正在梳洗的事主但失敗。兩日後,事主向僱傭公司投訴受辱,公司給她一個膠瓶蒐集證據。在同月十六日及二十九日,被告又兩次逼事主替他口交。同月三十一日,被告更將事主強姦,事主暗中把帶有精液紙巾放入膠瓶,通知僱傭公司及報警。

案件編號:HCCC 33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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