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港台前DJ涉狎兩童10月

香港電台前兼職男DJ陳震杰涉嫌在牛頭角家中淫辱男童並拍下對方裸照及片段,早前已被控以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案件昨於觀塘法院再提訊時,控方指經過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疑在十個月內,並十四次與兩名年僅八及十一歲的男童涉嫌進行口交及手淫行為,因而昨日加控被告另外十四項非禮罪,他暫時毋須答辯。由於案件會交由高等法院審理,裁判官將案押後至六月十四日,轉往東區法院進行交付往高院聆訊程序,期間被告須續還押。

廿五歲被告陳震杰,報稱保險從業員及兼職跳舞導師,外形高大俊朗的被告,昨身穿灰色毛衣及西褲的斯文打扮到庭,應訊時表現緊張,初時在犯人欄內四處張望,聽畢控罪後,平靜地表示明白。

昨加控十四項非禮罪

昨日新增被控的十四項非禮罪指他在去年二月至十二月十四日間,在他居住的牛頭角麗晶花園住所內分別非禮兩名男童,其中一項在三月至十二月底發生的控罪中,則指他同一時間涉及非禮兩名男童,餘下十三項則每次只涉及非禮一名男童。而他早前已被控的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則指他在去年十月十八日於上址,分別製作涉及兒童色情物品的一百五十張照片及一百卅段影片。

官曾誤會事主是女童

裁判官昨日在法庭上宣讀新加控罪的詳情時,一度誤以為案中事主是女童,需要控方更正。另外,由於十四項非禮罪的犯案日期並非順時序編寫,裁判官讀出時不禁皺眉,時讀時停。

此外,對於控方在其中數項控罪的事發時間,寫成「二月或三月至十二月期間」,裁判官不禁質疑:「點解唔可以(寫)係二月至十二月間呢?」控方則回應指出,取得的法律指示「就係咁喇」。

控方在庭上透露,兩名男事主案發時分別八及十一歲,二人均與被告相識;又指被告將兩事主帶到自己家中涉嫌進行口交、手淫等非禮行為,期間並拍攝淫褻片段及相片。控方表示本案的控罪性質嚴重,案件將交由高院審理,故反對被告保釋,而辯方則無保釋申請。

案件編號︰KTCC 681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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