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與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被控租賃自己擁有實際財務權益的住宅單位,兩人涉嫌騙取合共七十多萬元租津案,控方昨日舉證完畢,兩被告作出表證不成立申請,指涉案兩個物業的業權在案發時沒有法律上的問題,根本不構成控罪。不過區域法院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拒絕辯方申請,裁定兩人全部共六項罪名表證成立,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今早,以待他們考慮是否自辯及傳召辯方證人。
被告依次為麥齊光(六十二歲)及曾景文(五十七歲),二人共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麥和曾另分別被控兩項及三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控罪指,兩名被告於八五年六月至九○年間串謀詐騙港府,虛構地表示兩人租住的城市花園單位中沒有財務權益,並向港府申領及收取自行租屋津貼。另外,麥和曾被控於八八年至九○年間,分別兩度及三度使用租屋津貼便箋或申請書誤導港府。
控方昨舉證完畢,兩名被告隨即作出表證不成立申請。代表曾景文的資深大律師清洪指,兩名被告在八五年與妻子雙雙以夫婦的名義買入單位,直至九○年才辦理授權書出現業權轉讓,所以法律上在案發期間,即八五年至九○年,他們都擁有自己名下單位的實際業權,並沒有出現交換,所以控罪書上的指控根本性不成立,要求法官裁定二人毋須答辯,當庭釋放。惟控方資深大律師麥禮士反駁,二人在購買樓花時已刻意計劃騙租津,不但購買樓上樓下單位,還安排同日申請按揭、以妻子之名互簽租約,以及日後售樓等。至於兩名被告所指的信託聲明根本不存在,授權書亦不能交換業權。
控方最後一名證人,發展局新聞秘書江淑芬昨日繼續出庭作供。江在辯方盤問之下承認,她在麥齊光正式上任為發展局局長前數日,已經接獲傳媒查詢麥申請租津的事件。麥曾表示希望向傳媒公開多點事件的資訊,不過她建議麥不要透露太多,以免傳媒追問。辯方同時質疑事件的報道是希望削弱梁振英政府的聲譽,發展局新聞秘書指當時沒有特別對此作出評論,但承認政府關注事件,每次草擬的新聞稿亦至少有三方參與,包括麥曾兩人、政府新聞處和公務員事務局,而由於事件牽涉麥曾兩人,二人共同草擬聯合聲明合理。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956/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