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責委會無法定傳召權

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十條規定,任何議員均可在立法會大會上提交「呈請書」,除涉及稅收或政府債務外,內容不設限制。第二十條第六款進一步規定,議員在大會上提交「呈請書」時即時起立,並獲另外十九名議員起立表示支持,立法會主席便必須將「呈請書」交付專責委員會處理。而根據《議事規則》第七十八條,立法會主席須考慮內務委員會意見,決定專責委員會的組成及任命。

何秀蘭籲勿因此修改《議事規則》

據熟悉《議事規則》的人士指出,香港立法會的「呈請書」制度,是參照英國下議院制訂,英國一般公眾人士也可直接呈請,然後下議院議員讀出再轉交有關大臣處理,香港立法會則只限議員提出。過往亦曾有本港議員引用第二十條提出「呈請書」,但僅作表態性質,例如○三年沙士期間,當時的衞生服務界議員麥國風亦曾提出呈請,促請政府為醫護人員提供全面預防保護。至於按第二十條第六款要求「呈請書」轉交專責委員會處理,則屬歷來首次。

上屆立法會只有六十名議員時,二十名議員支持即等於全體議員三分一,今屆增至有七十名議員,有關比例卻未有相應增加,變相令支持成立專責委員會跟進「呈請書」的門檻降低。據悉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早年曾討論應否將二十名議員的規定提高,但最後多數委員認為根據《議事規則》第二十條成立的專責委員會並無法定傳召權,故決定維持不變。何秀蘭希望建制派勿因今次事件而修改《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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