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列出對前廉政專員事件調查的四個可能出現的結果,第一種情況——查實無據和第四種情況——有人違規,都是比較簡單,也最容易處理。查無實據,就平息事件,也還當事人的清白;有人違規,也是一人做事一人當,依法懲處。第二種情況——於法無虧,但達不到公眾對廉政專員的期望;第三種——存在灰色地帶,這兩者就比較複雜,也需要特別處理。而經報章報道的事項眾多,屈指一數,可能已超過十項,這十多項指控,可能分別屬於以上四種情況,除了查無實據的,其他三種情況都要有後續行動。
第二和第三種情況有點相似,但又不盡相同,因為就算是灰色地帶,沒有明文規管,但也一定是不符公眾期望,否則不會惹來指摘,所以無論是有規矩可依,還是無法可從的灰色地帶,都要考慮公眾期望。對於這一點,就不是完全可以由審計署,又或者廉政公署內部調查的技術層面可以圓滿解答。
而公眾期望,本身又不是有一個絕對的標準。首先,公眾對不同的部門,他們的期望都會不同,紀律部隊權力運用的影響較大,所以公眾的期望也較高。而廉署成立以來,也致力建立一個高於一般水準的要求,所以這個公眾期望,不只是公眾投射於廉署,也是廉署對自己的期許和要求。最後,這種期望又要切合實際的運作環境,可以適合廉署的運作,有了這個標準,才可以消除那些灰色地帶,並且把這些合理的公眾期望,轉化成為程序守則。但說到底,都要靠當事人對公眾期望的敏感,以及對自己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