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仔警署一名警長及警員,在接獲熱心少女拾獲一張載有大量偷拍裙底照的記憶卡往報案時,游說少女放棄報案並威嚇要反控她拾遺不報,甚至拗斷記憶卡,事件經《東方日報》和《太陽報》揭露。涉案兩警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昨在東區法院分別被判監三個月及兩個月,但獲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兩被告為四十四歲偵緝警長張振和,以及卅一歲偵緝警員張國俊,兩人原本駐守灣仔分區巡邏小隊,被捕後已遭停職。律師昨指二人被定罪後,必定會被解僱並失去長俸,對他們來說已是極大懲罰。
律師又呈交近十封求情信,由首被告的同袍、總督察及警司撰寫,讚揚首被告工作態度積極盡責,願承擔額外工作,另外亦有多張嘉許狀;律師強調本案看來是兩被告偷懶不積極跟進巿民投訴,但文件證明首被告向來工作態度正面,今次為單一事件。
次被告亦呈交多封表揚其工作表現的嘉許狀,並強調在案件中角色被動,今次事件後勢被解僱,但女兒才出生剛四個月。
裁判官判刑時指,信納兩名被告過往是盡忠職守的警察,被解僱及失去長俸後,他們與家人亦要面對困難,但畢竟巿民期望警方幫忙,即使其投訴如何虛無縹緲或無理,警方都有責任處理並詳細解釋,兩名被告的行為令警隊蒙羞,亦影響了巿民對警察的信任,因此監禁為合適刑罰。裁判官判首被告入獄三個月,而次被告則因角色被動,裁判官考慮後將他判囚兩個月。
二人被控在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執行公職期間作出不當行為。事發當日,廿四歲女事主帶同一張載有多張偷拍照的記憶卡往灣仔警署報案,兩被告負責接待女事主,但期間將她帶到警署外,除游說她放棄報案外,又威嚇指她拾獲記憶卡近一年才送往警署,有可能會起訴她,最後甚至將記憶卡拗成兩截。
案件編號:ESCC 434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