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麥業」買家 睇樓見「曾先生」

【本報訊】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與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涉嫌互租單位、騙取租津一案,昨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傳召九○年購買麥齊光名下21E單位的女買家作供,她強調當年因一心購買城市花園向海單位自住,即時「交吉」是必須考慮的條件,但她簽買賣合約時,業主沒有出現,雙方在不同情況下簽約,她亦從未見過麥齊光夫婦。

分開簽約 無見過麥齊光夫婦

案件昨踏入第八天聆訊,控方傳召四名新證人作供,包括九○年購買麥齊光名下21E單位的女買家奚翠娟、及當年負責處理交易的物業代理陳光明。兩名被告麥齊光和曾景文被捕後曾向廉署解釋,九○年曾景文想出售名下的22E單位,但因有租約綑綁,難找買家,與麥齊光商量後,交換了麥可即時「交吉」的21E放售。

當年女買家奚翠娟昨供稱,購買即時「交吉」單位確實為必須考慮條件,她九○年跟丈夫希望購買城市花園向海單位,遂透過美聯物業代理物色,陳光明介紹涉案21E及另一單位給她。她憶述當年陳帶她夫婦倆到21E睇樓,一名「曾先生」在單位內,但現已記不起對方樣貌,「曾先生」亦無交代他是否業主。

奚說,當時除考慮價錢外,物業亦必須即時「交吉」,經紀介紹的另一單位也屬即時「交吉」,但經紀無指樓上22E單位放盤。奚最後決定買21E,因21E較快「交吉」,她入住該單位至今。她指夫婦倆當年與業主分開簽署買賣合約,故她從未見過合約上的賣家麥齊光及王麗琼,亦不關心實際賣家是誰。

八九年加入美聯的陳光明稱,他翻查文件後,確認自己九○年處理21E的買賣,當時業主是麥齊光夫婦,而兩人簽下授權書授權曾景文處理買賣,但由於已事隔多年,詳情已完全記不起,他亦認不出曾景文和麥齊光等人。陳稱信託聲明書可將業權轉讓,但他記憶所及,未曾處理過牽涉業權轉讓的物業買賣。陳又指,八九至九○年間正值移民潮,使用授權書處理物業買賣情況普遍,每十宗便有一宗,但辦理授權書主要是因授權者不在港。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 95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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