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懲教員在酒樓用膳時與鄰桌男食客爭執,並揮拳打對方臉部被捕,他原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但昨在觀塘法院提訊時獲控方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毋須留案底。裁判官一度質疑控方在事主不同意下仍讓被告守行為,是與他的公務員身份有關,恐會引起公眾疑慮,惟控方強調是因考慮到事主傷勢輕微、案情不嚴重,被告初犯兼願意賠償等因素,絕非因被告是公務員獲特權。
裁判官最終准被告以二千元守行為兩年,但下令被告須賠償事主三千元兼付堂費五千元,並表示:「我會記住呢單案。」四十九歲被告何秋堅,報稱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他原被控於去年十月十九日下午在黃大仙龍翔廣場一間酒樓內,襲擊任裝修工人的男事主陳柏金(五十一歲)。
案情指,被告與事主當時光顧涉案酒樓,兩人背對背分桌而坐,由於地方擠迫,兩人不時出現碰撞,並粗口互罵,被告其後突用拳擊打事主臉部,導致對方眼下及上唇出現瘀腫,事主的女友人見狀報警,被告一度離開現場,再折返時遭事主的女友人認出而被捕。
案件編號:KTCC 2246/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