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發展局前任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互租對方單位涉嫌騙租津案,控方昨在區院呈上一份「有力文件」,顯示曾景文於九○年曾經指示律師預備一份「信託聲明書」,聲明麥齊光夫婦才是曾景文名下持有單位的「真實業主」,控方此舉欲證明麥、曾二人自八五年買樓時已「暗持」對方單位。惟當年負責處理涉案物業業權的律師在接受控方及辯方的提問時,大部分都以「無法記起」作答,故曾景文當時是否確知「聲明書」法律意義這個案中關鍵,始終未能證實,亦令控方失去有力佐證。
有廿多年處理樓宇買賣經驗、現時是律師行合夥人的黎世安律師繼續作供,控方呈上九○年十一月曾景文向黎作出指示的一份傳真文件,內容是曾指示黎安排涉案兩個單位的業權轉讓,又要求黎就曾景文名下22E單位作出一份「信託聲明書」(Declaration of Trust)。黎解釋該聲明書在法律上的意義是要釐清業權誰屬,並聲明註冊業主並非付錢的「真實業主」,而是另有其人。
控方隨即向黎作出多個提問,包括九○年他如何跟曾商討業權轉讓及他提供法律意見內容等細節,欲證實曾景文當時是明確知道「信託聲明書」的法律意義。惟黎均以事發多年無法記起作回應,黎只表示他「應該」已向曾景文解釋清楚信託聲明書的意義。黎補充,最後他沒有替曾完成22E的信託聲明書,他解釋因這可能會導致當初處理22E按揭的銀行,懷疑有虛假申報,甚至惹來刑事後果。
而輪到曾的代表大律師清洪盤問黎時,質疑黎不但記憶有誤,更不排除他在九○年時向曾作出錯誤的法律意見。黎回應指,已記不起當時情況,但不排除有第三者向曾解釋何謂信託聲明書。
案件編號:DCCC956/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