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本報調查發現,公司註冊處資料顯示,該間負責收集動物屍體的食環署外判商,旗下公司董事原來亦曾持有另外兩間公司,為食環署外判清潔服務承辦商,該兩間公司於○六年被指疑以改名方法獲得食環署清潔合約。
○五年底,該董事持有的外判清潔服務承辦商,因剋扣員工工資違反《僱傭條例》而被定罪,按規定五年內不能再參與競投政府合約,惟有關承辦商在股東組合不變下改名成立另一公司,翌年再投得食環署為期兩年共五千萬元清潔合約。有關董事召開記者會,指雖然兩間公司均由他持有,但在競投上沒有違規。而食環署亦稱有關公司的標書符合要求。不過,此事卻引起外界指政府規管外判商的制度形同虛設。
立法會議員陳偉業認為政府規管外判商的制度一直成詬病,批評其監管不足,以致外判商服務質素貨不對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