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麥曾案」揭申報漏洞

發展局前任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涉嫌在八五至九○年間騙取政府租金津貼案,控方昨於區院傳召首名證人作供,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呂建勳供稱,按《公務員事務規例》公務員絕不可申領由自己或配偶名下擁有業權物業的租金,不過由於局方採取「誠實信任」機制,不會進一步查核申領者的物業業權和財務得益問題,而○七年前規例亦沒有列明若違反條款,可能會面對刑事後果。

首被告麥齊光(六十二歲)及次被告曾景文(五十七歲)被控串謀詐騙及代理人意圖欺騙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共六罪。

一九七八年加入公務員團隊的呂建勳指,他○七年晉升至現時職級至今,他主要講述自行租屋津貼(下稱租津)的申請程序和規則。他指在該段案發期間,填寫申請租津表格時,需要聲明租住的單位並非申請者、其配偶、子女或近親或其配偶所擁有或持有財務業權,亦需聲明提供的資料屬真實。

公務員局採信任同事原則

違反上述聲明即屬違反《公務員事務規例》(下稱《規例》)。因局方採取信任同事的原則,故收到申請表後,批核人員只會查核基本資料,而不會進一步查核租住物業的業權和財務權益。若批核人員發現或懷疑申請人違反聲明,會轉交執法機構處理,並收回錯誤發出的津貼。

代表麥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盤問呂時,呈上多張單據,指麥早於八一年申領租津,至八六年麥才申請租住由曾景文購買的城市花園22E單位。呂回應指未能確定麥早於八一年申請租津,不過呂認同根據《規例》,本身持有物業的公務員可以申請租津,亦容許兩名公務員互租對方名下物業,不過申請人或近親必須沒有該租住物業業權或財權。

代表曾的資深大律師清洪質疑,《規例》中一直沒有列明公務員違反租津條例的後果,直至九八年才加入條文「八○八」,指申請者若不遵守租約條文,可能遭撤銷有關福利或受紀律處分;至○七年,「八○八」才加入違反條例可能是刑事罪行的字眼。

呂對此反駁,公務員不可違規申領租津的「精神」自七○年代已存在,各公務員理應明白,後來才正式引入條文。

舉例引單羅玉蓮騙房津案

呂又指可疑個案並非必定以《規例》定罪。呂舉例指出稅務局前副局長單羅玉蓮於八三年騙房津案,便是在沒有明文規定下被起訴和定罪。

案件編號:DCCC 95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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