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受害人 控訴警方疏忽

【本報訊】近年家庭暴力案趨升,本月初發生杏花邨傳菜妻被斬死案,遭人質疑警方處理家暴案時忽略受害人安全。卓培芳○八年遭時任丈夫施虐,報警後警方拘留對方,她獲入住庇護宿舍時需先回家收拾衣物,但前夫同時已獲保釋,警方卻延後一日才通知她,雖前夫已簽下妻子未離開住所前不回家的保證書,但前夫違諾登入家門,幸當時有兩名警員家訪,才不致再遭暴虐。

釋放施虐者 無即時通知

卓培芳與前夫育有一子,來港定居後,發現丈夫有外遇及有一名私生子,更常要求她「交家用」而爭吵,甚至動粗,「佢一巴打落嚟,眼同頭都覺得冒晒星星。」○八年十一月她再被施虐,決定報警並到警署錄口供,但她不滿警方無安排照顧其未滿十六歲的兒子,被迫把他獨留家中,其後在不知前夫已獲保釋的情況下,獨自步行回家收拾衣物,批評警方無考慮她們母子的安全。

正言匯社婦女事務發言人廖銀鳳(見圖)表示,警方釋放施虐者前應立即通知受害人,提醒有關風險。警方亦應即時控告施虐者,「唔好等佢以為警察都奈佢唔何」。她又批評社會福利署設立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但甚少家暴受害人獲轉介。警方回應指處理家暴案件時,着重及早識別有問題的家庭以適時介入及轉介,強調每宗個案都按既定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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