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入風雲:香港土壤

喬曉陽講話中的兩個不能妥協原則,其一是按《基本法》辦事,昨天本欄已經解釋,《基本法》不是中式花園,也不是傳統的香港式花園,而是結合了西方特色的香港花園。

《基本法》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的主權落實,只是針對中央的權力,但大陸政治體制的特色,例如共產黨領導、多黨合作、人大政協等體制,全部不適用於香港。香港有人當人大政協,只是當內地的人大政協,而不是在香港體制內加入人大政協的體制,所以只是集中在香港內部政治體制的運作,那是完全沒有大陸色彩的,也可以說,這不是中國式花園。

相反,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已經確定了香港政治體制是朝着民主選舉政治的方向,所以不能完全百分百照抄原來港英殖民地政府的那一套。因為當年的政治氣氛,有相當一部分人仍是抗拒回歸,民主就成為抗共或拒共的一種手段,而支持回歸的,主流也是民主回歸,是以起草《基本法》時,民主選舉是個發展大方向,也是九七之後政體的一個重要因素。

香港本土歷史沒有這種民主選舉的經驗,所以要參考,必定是來自歐美的民主選舉政治模式,《基本法》就本地政治體制那些章節,已經吸收了大量外國的經驗,尤其是行政和立法的分權與制衡,立法可以彈劾特首,行政首長可以解散立法會,某些法官的委任又要得到立法機構的同意。

以上完全是來自歐美的體制,用喬曉陽的例子,即是香港花園不是沒有西方的花朵,但合適的都已引入,不合本地土壤的,那就無法移栽了。